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哪些对象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

  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哪些对象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伤问题》的通知,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整体属于工伤保险的死亡。该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属于病种,一次性养老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三)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养老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头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人员,2人的基本工资或基本养老费用。对烈士抚恤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金的费用,按照原渠道解决。(1)因死亡而一次性退休金的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一次性退休金10个月的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作5000元(公);(4)生存者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非农家一人每月补助210元;每月两人以上补贴190元;农业户口一个月170元;每人每月两元以上150元。(5)其中,工人死亡65元,抗战日本(不包括配偶)和红军(无配偶)增加80元(不包括配偶);单人增加100元,增加7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综上,抚恤金是国家给予给特殊人员的精神抚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抚恤金的人员进行调查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申领抚恤金。但是申领的抚恤金是不可以用于赌博,涉黄等非法行为的,一经发现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我们建议,申领抚恤金的朋友要将这笔钱花到该花的地方。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哪些对象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网上欠款多少可以起诉
      只要符合了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受诉法院的主管和管辖的起诉条件,无论欠款多少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欠款是民事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欠款数额法律上并没有最低额......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但实践中,毕竟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自然《刑法》中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


·达到非法集资的数额是多少?
      一、达到非法集资的数额是多少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


·异地诉讼离婚青岛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对于异地离婚,需要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得私自做出超越法律机构权利的行为,而且对于异地诉讼离婚,必须由法律机构根据实际的案情做出最合理的判断,不可以忽视法律机构的权威作用,对于异地......


·合作医疗去哪里办理
      合作医疗一般是到乡镇的民政部门去办理。合作医疗需要拿着户口册和身份证,带上两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民政部门医保办办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方式,严......


·一、离婚后付不起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付不起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定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


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哪些对象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