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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案件损失举证证据有哪些?

  
  一、财产侵权案件损失举证证据有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怎么确定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这样,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获得胜诉,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
  
  
  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法院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
  
  
  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其中就规定了如果有不法分子恶意侵占了他人的财产,也是触犯了财产侵权罪,也是有权利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当事人在向法院索要赔偿时,也是需要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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