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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立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而直接免除刑事处罚的这种可能性非常的小,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有着重大的立功表现,但在量刑的时候还是要结合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来考虑的。立功相较于自首性质又不一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从轻处罚的幅度要比自首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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