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是国家事业编的从业人员,不仅代表自己的学校,更是全国教师的一份子,所以有关的处罚会较重,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在法律的规定中即使自己违法,依据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总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弃婴收养协议怎么写
      弃婴收养协议怎么写收养关系是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法律关系,有很多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收养孩子,但是他们对于收养孩子的协议不是很清楚,那么弃婴收养协议怎么写呢?收养过程中需要注......


·一、交通事故人伤要不要起诉?
      一、交通事故人伤要不要起诉?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话,可以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案件时,应根据以下五种具体情况决定何时是否聘请律师:1、一目了然......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一般土地享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时间一般是有一定限度的。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土地的使用区别不大,只是......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报保险可以吗?
      现在交通工具越来越多,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相应的带来了很多问题,虽然不想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额原因,交通事故却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和公安等机关部门,会根据交通的实际......


·2023惩罚性赔偿金能否向生产者追偿
      一,惩罚性赔偿金能否向生产者追偿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