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法抢注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商标法抢注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新《商标法》实施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法院可酌情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新《商标法》,禁止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将给恶意注册者以有力打击。
  
  
  《商标法》,其中第32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没有对抢注商标有着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很少有因为抢注商标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商标注册局已经依法撤销了抢注商标的商标权以后,也不会再要求其承担其它的责任了。要求抢注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那必须有证据证明,抢注一方已经给商标原来的所有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侵权后果。
  
  
  
  
总结:一、商标法抢注处罚是怎么规定的?新《商标法》实施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法院可酌情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是什么?在证券市场中,股票和债券是众多投资者比较青睐的两种投资方式。我们知道,凡是投资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但既然能存在于今天,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其中很重要......


·医患投诉前需要做什么准备?
      医患投诉前需要做什么准备?一、医患投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1、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并购基金的募集期是多久,并购基金的特点是什么
      并购基金的募集期是多久,并购基金的特点是什么一、并购基金的募集期限是多长时间从并购基金募集资金到进行投资的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期间:募集期、封闭期和正常申购赎回期,在这三个期间内......


·借贷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借贷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


·连带债务诉讼中断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区分连带债务诉讼中断和连带债务诉讼中止的区别,连带债务诉讼的中断,是指因发生一系列合法的事由,所导致的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连带债务诉讼的中止则是指连带债务诉讼......


·一、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商标法抢注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