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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开庭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院开庭程序是什么
  
  
  1、 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民事诉讼的特性
  
  
  具有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是一种具有公权性与强制性的一种诉讼类型,是一种由法院代表国家行驶解决民事纠纷的存在。在进行民事诉讼上诉状的书写时,需要注意一定的细节,才能得到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以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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