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商标法》第十条)
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代理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代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举证责任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理代理)“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代理案例”。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代理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I”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一审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代理UM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M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代理关系”的认定。与被代理人具有商业往来的代理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代理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丝芙兰(SEPHORA)诉上海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代理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代理彩妆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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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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