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当今社会

  在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牵扯着整个家庭的。尤其是对孩子影响特别深。离婚后增加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个人劳动成果定的,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百分之30支付的。
  
  增加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
  《婚姻法》
  
  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塬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叁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这里唿吁广大小伙伴,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他牵扯了好几个家庭的事情。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经过深思熟虑。不要因为自己当时的冲动,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上是对“增加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做出的详细整理,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一下。
  
  
  
  
总结:在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牵扯着整个家庭的。尤其是对孩子影响特别深。离婚后增加抚养费判决书的抚养费标准是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浙江省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主要就是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劫罪,而恰好这三个犯罪都是与财产有关的,但在实际定罪的时候抢劫罪却不考虑犯罪金额。而对于其中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高法就已经作出......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哪些内容
      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哪些内容一,土地无偿使用合同范本涉及哪些内容(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规定,应付加班费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延时加班;第二种情形是双休日加班;第三种情形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于上......


·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要求和作用
      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要求和作用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要求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


在当今社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