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
  
  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
  
  ①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自己企业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
  
  2.商标已被抢先注册
  
  ①无效申请:据《商标法》第45条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受时间的约束.
  
  ②撤销申请:如果他人恶意抢注后三年未使用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③司法起诉:可以去法庭向恶意抢注者提出法律诉讼.
  
  ④私下协商:提出异议的情况是要在商标比较出名的情况下才会比较容易成功,而如果商标价值对公司很重要,就只能先协商购买转让了.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的原则的,因此极其容易发生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恶意抢注的定义:以获利、干扰等为目的,并且使用不正当手段来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②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④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⑤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商标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企业的象征,就像身份证一样,一个人一个号,永远没有重复的。冒充或者是仿冒别人的商标是犯法的,如果用别人的商标干坏事更是罪加一等。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有规定,谁先注册的,商标就是谁的。
  
  
总结: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1.商标在注册过程中①提出异议:在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


·劳动争议仲裁四个原则是什么
      就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来讲,其实都是需要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说在实际对这类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处理之后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而在劳动争议......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与合同欺诈规定是什么?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与合同欺诈规定是什么?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与合同欺诈规定是前者所涉及到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后者是属于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在我国债务的形式有很多种,非金钱债务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是金钱方面的债务,是以其他形式产生的债务。我国规定这类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合理期限内,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下面......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同效力的民法典律后果有哪些?1、有效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有一方违约,将按合同约定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


·鉴定机构会接受个人委托做笔迹鉴定吗
      鉴定机构会接受个人委托做笔迹鉴定吗一、鉴定机构会接受个人委托做笔迹鉴定吗?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个人委托。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否则对鉴定结论还......


商标抢注维权应该怎么处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