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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作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诉讼,但其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不能直接取得原告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么该未成年人才是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本案的原告,如果允许监护人直接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相当于从诉讼程序上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原告资格,未成年人作为本案原告,其监护人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本案可能获得的财产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如果错把监护人作为原告,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需要变更原告主体后才能再次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承担以下监护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综上所述,如果是未成年人觉得自己的监护人不称职甚至出现了严重伤害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别的渠道来保护自己的,但是起诉这个方式却只适用于有能力为自己的起诉行为负责的成年人,未成年有诉讼需要却恰恰又需要监护人的代理,所以想要告监护人就成了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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