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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1、监护人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监护人有该等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另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二、什么是监护人呢?
  
  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保护人,代替或协助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约束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生父、生母就是他(她)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依法被他人收养,则养父母或养父、养母为其监护人。如果父母都健在,则父母都是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权。如一方去世或无监护能力,则另一方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包括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入员中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近亲属等,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一种合法的职位,同时就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责。被监护人在社会上也是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与此同时身为监护人的一方就应当尽量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当然被监护人之所以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也是因为被监护人在社会上是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受到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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