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声明断绝关系是否可行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
登报声明断绝关系是否可行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所谓的断绝亲子关系只是主观认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绝的。1、亲子关系属于事实关系无法断绝。2、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义务。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二、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二、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的权利义务有:(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矛盾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时候矛盾比较大,双方也吵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可能一方会希望可以断绝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个时候,往往会选择去登报来说明与对方断绝亲子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有登报说明也是不能断绝彼此之间的亲子关系。
总结:登报声明断绝关系是否可行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所谓的断绝亲子关系只是主观认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有哪些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有哪些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
·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签署合同吗?
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签署合同吗?可以,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
·酒驾追尾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酒驾追尾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酒驾追尾事故的处理流程第一步现场勘查: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
·单方起诉离婚满足什么条件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此时夫妻一方可以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单方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具体的程序又该怎么走?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
·对于校园暴力判多少年?
对于校园暴力判多少年?一、对于校园暴力判多少年?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制卡盗窃信用卡诈骗定性吗?
目前信用卡快将成为我们城市生活中的必需品之一,来满足我们的经济活动。然而,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也会被犯罪分子盯上,被非法复制、盗窃盗用。有的甚至是卡不离身仍然发生被盗刷现象。您都知道......
登报声明断绝关系是否可行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