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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形成权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国的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行营的进行发展。对我国的相关债权人和相关的债务人的相关权利进行相应的规定,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我国法律对这类人的保护依据。下面我们就抗辩权和形成权有哪些不同之处,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抗辩权与形成权是有着相同点的,两种权利都是债权债务关系催生出的权利。但两者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与形成权明显不同的是请求权,而抗辩权的存在就是为了抵抗请求权的,从这层关系上,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抗辩权与形成权的不同。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一、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第95 条)。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是我国债务人在这类债务事件中相关的债务抗辩权利,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抗辩。而形成权是指我国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不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相关追究债务权利的主动权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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