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我国又取消了一批犯罪的死刑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集资诈骗犯罪。那现如今,要是行为人触犯了集资诈骗罪的话,具体法律中是如何对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给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各量刑数额的标准:
  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2、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作出修改之后,现在对于犯此罪的犯罪分子,最高就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了。具体法律中是如何规定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的,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当然,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与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数额等等,不同的数额意味着最后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总结: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我国又取消了一批犯罪的死刑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集资诈骗犯罪。那现如今,要是行为人触犯了集资诈骗罪的话,具体法律中是如何对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行政强制执行要催告几次?
      行政强制执行要催告几次?一、行政强制执行要催告几次?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催告期限规定分为二种情况:1、代履行的催告期为三日。2、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期为十日,3、第五十一......


·眼睛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眼睛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多少?轻伤二级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需要经过公检法三个阶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


·一、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怎么办?
      一、信用卡借给别人还不上怎么办?(1)直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信用卡并还清透支所用的金额及利息。(2)证据证物:1、银行账单或催款单2、银行出具的存款回执3、可以申请......


·民法总则规定居住住所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居住住所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法就是有关我们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有关的法律。我们了解民法对我们的生活是很有意义的,因此,我......


·国有企业债务执行难的原因,该如何应对
      国有企业债务执行难的原因,该如何应对国有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债务即国有企业债务。对于国有企业债务的偿还以及执行往往都是实践中很难处理的问题,针对常见的国有企业债务执行难的......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