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发起人往往以虚假出资的形式骗取登记,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抽逃出资是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或转移,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行为,不属于出资未缴足的情形,对此债权人可适用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予以救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不足的股东如何处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有出资不足的,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需要交纳没有出资的部分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成立一家公司必须要按法律的规定有注册的资金,公司的不同,对于出资的金额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一个股份制的公司来说,每一个股东必须要按照进行出资,不然其它人也会跟着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合伙的生活,一定要一起齐心协力才可以办好。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厦门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对于遗弃行为怎么处理?
      对于遗弃行为怎么处理?对遗弃行为怎样处罚要依据期性质而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


·?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涉及到赔偿的几个方面: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定义简单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就是因为路上交通的事故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而肇事者向当事受害人赔偿因事故造成......


·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分类的要求是什么?
      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分类的要求是什么?时代的发展,带来的额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也逐渐繁荣,进出口货物量也是越来越大。国家为了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对外贸易环境,和稳定的进出口......


·刑事强制猥亵、侮辱罪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强制猥亵、侮辱罪怎么量刑处罚一、刑事强制猥亵、侮辱罪怎么量刑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


·如何要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何要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何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