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违法人员接受处罚的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正文,避免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总结: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一、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


·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吗
      符合对应条件的,就可以提前解除。具体条件是,有关机关查明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该被取保候审人就可以提起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


·离婚协议关于关于房产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协议关于关于房产债务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协议关于关于房产债务的规定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自主的协商,离婚协议书必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才能生效,所以签了协议但还没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夫......


·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利?
      在国家的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时可能涉及到权利分别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而在签订合同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拥有一项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很多人根据字面意思无法理......


·一、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无什么意思?
      一、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无什么意思?无财产分割的意思就是离婚的时候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离婚时并不是必须分割财产的,只要双反有约定的是可以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并且有一......


·医疗事故诉讼患者需要举证吗
      医疗事故诉讼患者需要举证吗无论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诉讼同样不例外。但是在医疗事故诉讼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此时患者还需要举证......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