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二、行政处罚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具有相应的处罚能力时,应由自身进行处罚。如无法办理时,应积极的递交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递交时应积极的的递交案件证据,对这类案件判决进行说明,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够强制执行这类案件。
  
  
总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


·刑事赔偿立案书内容有哪些?
      刑事赔偿立案书内容有哪些?一、刑事赔偿立案书内容有哪些?刑事赔偿立案书内容有包括是否决定对刑事赔偿类型案件作出立案的,除此之外还包括的内容有其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条文。国家赔偿申......


·国有土地使用权限有哪些取得方式?
      虽然大部分读者来讲能够比较浅显的了解过,国家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对于相关的取得方式就不能够了解,所以我们来了解一下,对于国有土地权方面的取得方式都有什么呢?根据有关的规定......


·抄袭侵犯行为会有哪些权利?
      抄袭侵犯行为会有哪些权利?一、抄袭侵犯行为会有哪些权利?1、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是,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


·新刑法对销售假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销售假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怎样规定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