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贿获得的利益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行贿获得的利益处理方式是什么?合法利益,应保留给当事人:本应合法获得的审批,正当渠道无法获得审批,必须行贿才会获得审批的,审批程序合法的,所有利益应该归本人所有。非法审批:非法审批获得的项目,一律撤销,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同个各种非法渠道获得的工程:尚未完工的,撤销资质,没收非法所得;已经完工的,没收所有非法所得。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上述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讲是否构成行贿犯罪除了满足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目的条件。由此,准确界定何为“不正当利益”就成为司法机关惩治行贿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行贿犯罪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打击,必然会造成受贿犯罪多发,给我们国家的廉政建设造成危害,因此明确何为不正当利益就显得尤为急迫。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里法律规定应当是广义的有国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政策等,也就是说谋取“非法利益”的当然归入不正当利益。第二,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精神。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包含平等、自由、理性、合同、契约、守信等,认为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市场经济精神、破坏市场经济规则所谋取的利益应当归入不正当利益。第三,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我们社会公众共同认同和遵守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谋取的利益也应当划入“不正当”的范畴。第四,看谋取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道德。道德是法律之外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又一重要行为准则,谋取违背道德的利益或以不道德的手段谋取的利益,认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的。第五,看谋取的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包含人格尊严、集体荣誉、公民信仰、社会理想、国家梦想等等,如果谋取的利益是违背社会共同价值的我们很难认为该利益是正当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贿罪他肯定需要受到严厉处罚,但是行贿罪他所得到的一些不法收益如何来进行处理的话,可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难题,但他需要区分非法利益的性质,如果他是属于不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违法的审批项目,那么就必须要进行撤销,而且要对财产进行没收。
  
  
  
总结:一、行贿获得的利益处理方式是什么?合法利益,应保留给当事人:本应合法获得的审批,正当渠道无法获得审批,必须行贿才会获得审批的,审批程序合法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无资质司机肇事后交强险是否赔偿
      无资质司机肇事后交强险是否赔偿无资质司机其实一般就是指那种并不具有驾驶该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实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也是肯定的,那此......


·如何避免房屋质量纠纷
      买房之后比较担心的就是一段时候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此时想要退房可能性不大,只有让开发商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修缮、维护。为避免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损害到自身利益,就需要购房者提前采取措施......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


·因疫情无法开庭该如何办
      可申请延期开庭。因疫情无法开庭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


·什么情况可以办理保外就医
      什么情况可以办理保外就医一、什么情况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①身患严重疾......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一、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1、一般强制许可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


行贿获得的利益处理方式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