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2023

  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二、“包二 奶”可以界定为重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就是关于对重婚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法条依据。如果按照法条的字面规定,有配偶者是必须与妻子或丈夫之外的他人结婚才能认定为重婚的。那么,对非法同居甚至“包二 奶”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无论是司法解释或学理,对重婚罪的“重婚”的解释都是作扩大解释的,即夫妻一方与夫妻之外的异性或他人与夫妻一方的异性(必须是明知)形成婚姻关系的,无论这种婚姻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合法,都应当认定为重婚。根据这个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重婚的行为主要有:1、有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而且被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或者已造成生儿育女的事实);3、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但也不能将“包二 奶”行为一概地等同于重婚,只有“包二 奶”行为被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已造成生儿育女事实的,就更不用说了),才能认定为重婚,对“包二 奶”者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处刑。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如果两人是临时姘居关系,是秘密进行的,不为多数他人所知悉,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因为二者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相互性需求满足关系,不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婚姻。重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法律重婚,一种是事实重婚。事实重婚中,虽然双方没有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于这一类情况,按照我国的要求,也是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那么之后就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刑事方面的责任。
  
  
  
总结: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有哪些?
      当我们遭遇到交通事故以后进行索要赔偿的时候,会有一个双方进行调节的时候,那么这个交通事故双方调节的时间为什么时候?调解结果又是什么样的?接下来下文我们为您讲解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


·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不需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是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中......


·领证后撤销婚姻有记录吗
      在当今社会中,离婚变得越来越常见,离婚的人里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结婚领证一两个月就后悔,可是世上哪里有后悔药。撤销婚姻和离婚都会伴随着我们的档案。有的人就好奇了,那么领证后撤销婚姻有......


·要约的撤回需要什么条件?
      要约的撤回需要什么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可能会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当事人提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可以接受自己的条件,一旦对方接受了当事人提出的条件,双方......


·什么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


·合同网签后开发商毁约怎么办
      合同网签后开发商毁约怎么办?出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


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2023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