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致伤医疗费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
  
  (1)挂号费
  
  (2)医药费
  
  (3)住院费
  
  (4)治疗及手术费
  
  (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
  
  (6)整容费
  
  (7)其他后续治疗费。
  
  2、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和抢救费用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计算确定,需要康复训练、整容和后续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根据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费收据、抢救费用单据
  
  (2)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对当伤员进行医疗救治,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等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来进行赔偿。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永久的伤残的,还应当赔偿相关的伤残费用,具体的赔偿项目应当根据伤员造成的实际伤亡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赔偿。
  
  交通事故中关于人员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无受伤、受伤以及死亡。而在受伤里面,又会根据具体造成的伤害情况,区分为是否有造成受害人残疾。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做出的赔偿项目是不一样的。自然是造成的伤害越严重,赔偿的项目会更多一些,而赔偿的数额往往也会多一些。
  
  
总结: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


·一、 未婚生子男方抚养费是否可以不支付?
      一、未婚生子男方抚养费是否可以不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


·合伙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合伙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一、合伙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的情况在城镇中都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城镇的发展都会使用到土地,所以城镇发展的过程中总是需要征用土地进行使用,如果我们自身遇到土地征用情况的话,就需要对土......


·刑九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实际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也是非常的特殊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专门的针对挪用公款进行了全方面的完善,生活中很多人在此之前对于挪用公款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的,认为公司的股东随便使用公司......


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