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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无需赔偿。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
  
  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作了上述规定。
  
  一般情况下,还在试用期的员工通常是不会有单位给签合同的,但是就算有单位依法对入职的员工合同也是可以随时在期间解除的,但是如果员工并没有犯任何的错而且显然其能力是足够承担的话,此时辞退就是单位的违法而且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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