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形成事实婚姻如何再婚才不构成重婚

  形成事实婚姻如何再婚才不构成重婚?形成事实婚姻后应该先跟当事人分手才能跟别人办理结婚登记。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二、结婚登记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综上,如果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想跟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话,跟事实婚姻关系当中所谓的配偶肯定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但也必须要妥善处理好这一段感情,最起码要有分手协议作为凭证,这样的话才能避免将来对方以重婚罪控告自己。
  
  
  
总结:形成事实婚姻如何再婚才不构成重婚?形成事实婚姻后应该先跟当事人分手才能跟别人办理结婚登记。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法律上违法和犯罪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上违法和犯罪有什么区别?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有的股东为了不想继续出资但又享有股东资格有可能以各种隐蔽的手段来将其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抽回,这些手段便为抽逃出资的形式,那具体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


·上市公司债券利率年是多少
      上市公司债券利率年是多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突飞猛进,很多公司都已成功上市,但是很多人不但对上市公司不是很了解,分不清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对上市公司债券利率更是一无所知。而......


·很多时候,在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就
      很多时候,在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就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还有可能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那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


·对于非法集资拘留多久判刑?
      一、对于非法集资拘留多久判刑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拘留十日才能判刑,情节较重的一般不超过十五日。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


·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形成事实婚姻如何再婚才不构成重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