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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林业监管玩忽职守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高检院林业监管玩忽职守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高检院林业监管玩忽职守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犯罪并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林业监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导致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还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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