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

  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
  
  一、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
  
  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强制划拨、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对这类人员进行强制拘留、强制出境、强制限制,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维护我国的社会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进行执行。
  
  
总结: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一、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离婚诉讼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吗
      离婚诉讼开庭前一天可以撤诉吗1、只要是法院宣判之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则由法院裁定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一、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惩罚性赔偿的原则适用于情况具体如下:1、商标侵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


·民事诉讼立案代理人具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代理人具体有哪些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


·一、分割财产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一、分割财产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原来双方对财产存在共有法律关系,请求分割,就是请求判定分别对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二、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是否可以一起起诉?一、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是否可以一起起诉?同一合同种类且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一起起诉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


行政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期限应该怎样办理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