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行辞退员工

  
  一、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行辞退员工合法吗?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者不能胜任单位工作,单位应当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劳动者依照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一、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行辞退员工合法吗?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民法典》胎儿定义是怎样的
      《民法典》胎儿定义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胎儿定义是怎样的?胎儿是指在怀在肚子中,还未生出来。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


·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办?
      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办?现在因为科技越来越发达,网络算是现在每个人都能接触到的东西。而我们现在社交软件也是各式各样,微信,这可能是每个人手机都会有的软件,可谓是遍布天下了。今年来很多犯......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开放,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很多人选择结束夫妻关系。那么,感情不和可以起诉离婚吗?需要满足什么情形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今天我们收集到相......


·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开车上路的话,则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属于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即危险驾驶罪。自然此时刑事方面的处罚就会比交通行政方面......


·股权质押贷款怎么操作?申请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贷款怎么操作?申请条件是什么?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


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行辞退员工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