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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 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 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一般是用裁定。但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话,则就是用判决了。这是二者的不同点之一。司法实务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过却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而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才能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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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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