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警(士)官证复印件。
(2)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3)团级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4)团级以上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本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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