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当事人自认其对情人的配偶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男方与女方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当事人因悖于善良风俗向情人的配偶所为的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不要因一时的冲动,造成财产的损失,这类违背公诉良俗的行为,即便事后反悔,也是无法挽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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