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
当持证人实施了特定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继续持有驾驶证的条件时,交警部门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该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就是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本质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交警部门有理由相信,若允许已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继续驾驶机动车将很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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