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以上其实都是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确定规范
  《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属于法定违约金的范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施【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施【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确定,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则属于约定违约金的范畴,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无论是否与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一致的,原则上均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确定的违约金,除非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违约金责任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被解除的场合,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得有效,其中,违约金条款就可以包括在内。因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金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受影响,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仍可主张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以上就为您介绍了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您在支付违约金时了解相关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具体金额,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就需要支付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总结: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强险有误工费赔偿么?
      交强险有误工费赔偿么?交强险是有误工费的赔偿的,一般而言,误工费首先由交强险赔付,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则按比例由商业险赔付。在不涉及到死亡和伤残的案件中,交强险条款中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


·专利权的出质和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的出质和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还需要注意的是:“醉......


·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
      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一、什么是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和......


·人身伤害的赔付标准具体需要根据伤情和事故责任划分来看
      人身伤害的赔付标准具体需要根据伤情和事故责任划分来看,赔偿标准也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地区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职业病鉴定时效是多久?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运遇到职业病患者,长期的职业病疼痛严重影响日常的生活工作,同时长期的治疗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程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以及......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