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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莆田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二、莆田征地补偿新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6〕505号文批准的秀屿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埭头镇汀岐村,笏石镇坝津村、大丘村集体所有土地5.6161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的地类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数额(万元 标准(万元/公顷) 数额(万元)
  
  1、海山村 旱地0.1605 19.5 3.1298 29.25 4.6946
  
  其他农用地 0.0247 12 0.2964 / /
  
  建设用地0.1821 3.6 0.6556 / /
  
  小计 0.3673 / 4.0818 / 4.6946
  
  2、汀岐村 建设用地 1.7206 3.6 6.1942 / /
  
  小计 1.7206 / 6.1942 / /
  
  3、坝津村 水田 0.2806 24 6.7344 36 10.1016
  
  水浇地 0.2286 19.5 4.4577 29.25 6.6866
  
  旱地 2.0682 19.5 40.3299 29.25 60.4949
  
  其他农用地 0.2436 12 2.9232 / /
  
  小计 2.821 / 54.4452 / 77.2831
  
  4、大丘村 旱地 0.0628 19.5 1.2246 29.25 1.8369
  
  果园 0.0261 15.6 0.4072 9.6 0.2506
  
  其他农用地 0.037 12 0.4440 / /
  
  建设用地 0.5813 3.6 2.0927 / /
  
  小计 0.7072 / 4.1685 / 2.0875
  
  合 计 5.616 68.8897 84.0652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青苗 水田 亩 有种植 1600
  
  旱地(水浇地) 亩 有种植 1300
  
  地上附着物
  
  荔枝、龙眼 平方米 已投产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产 3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平方米 已投产 25
  
  荔枝、龙眼 株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株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杂果 株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法定的计算方法,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41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上文就是莆田市国土局对莆田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规定,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地方所作出的补偿是不一样的,这是与当地的地价相关,对于相关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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