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的不断增多,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您依靠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以及具体的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资料供您提供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仲裁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以劳动法为依据,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流程,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被您广泛应用。但是,现实中关于劳动仲裁还存在很多不可预料的方面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的不断增多,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您依靠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两次闯红灯扣12分还能开车吗
      不能。扣完12分继续开车会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暂时停止,这时驾驶车辆的话,被交警部门查核属实,相......


·确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的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也容易出现劳动纠纷。解决劳动纠纷的办办法有两个,一是双方友好协商,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申请劳动仲裁。在许多微小企业,是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


·公证遗嘱注意事项包括几种
      公证遗嘱注意事项包括几种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


·房产中介住建局备案网签的程序是什么?
      房产中介住建局备案网签的程序是什么?据了解,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经双方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