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一方会要求另一方做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来看,具体分为了赔偿权利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那现实中,究竟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呢?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新《婚姻法》这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我国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离婚的过错配偶。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过错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属于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则属于重婚。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来看,一般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一种,在离婚的时候做出相应的赔偿。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呢?律师635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当然,在实际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可能比较麻烦,建议此时可以委托专业的湛江律师来帮助你。
  
  
  
总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一方会要求另一方做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来看,具体分为了赔偿权利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那现实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书样本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书样本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现在在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大多数人对于转让协议如何写,写什么,等等都不是很清楚。在这里为您提供一份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书......


·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但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会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如果是公司普......


·打架斗殴民事诉讼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打架斗殴民事诉讼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打架斗殴的相关法律责任(1)打架斗殴后如何承担责任,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2)轻伤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可以协商解决,但是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治安行......


·一、工伤职工享受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职工享受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


·赠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怎样的??一、赠与合同纠纷是什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可将赠与合同分为:1、可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哪两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哪两类一、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哪两类(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