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网络财产经认定可做遗产继承

  网络是信息时代发展和数字技术运用的产物,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财产并无专门规定。一般认为,网络财产包括网上游戏装备、虚拟货币、账号密码、文件视频等,这其中即有个人的网络财产,也包括密码等网络权益。网络里的文字照片肯定属于个人网络财产。

     通常状况下,只要符合3个特性就可以被认定为网络财产:

  
   第一,该财产的载体为网络;

  
   第二,该财产以虚拟形态存在;

  
   第三,其所依附的网络平台有监管权,当事人在使用该类财产时要受到运营商的限制。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条对公民的遗产有哪些做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等)。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网络财产并不在遗产的范围内。不过,律师指出,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网络还没有出现,所以,法律不可能高瞻远瞩到20多年以后的事情,自然不可能对网络财产进行规定。

  
   所以,针对目前诉讼中出现的网络财产的继承纠纷,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法官依据继承法的立法原则,可以适度扩大“其他财产”的适用范围,将网络财产纳入其中。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QQ、MSN、网络ID等。而没有人身性质,且能够支配,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游戏装备等。

  
   法官在考量网络财产时,首先,要确认该财产在所有权方面是否没有任何歧义,也就是说,对该财产的继承不会侵害到第三方利益。其次,该财产在客观上能够被继承人所持有。满足这两点,法官就可以据此作出判决,认定为遗产。

  


  
   那么不要QQ号,只要回里面的照片和信件行不行呢?这就得看运营商的“脸色”了,律师说,根据运营商和使用人之间的协议,如使用者去世,运营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收回、甚至删除账号。

  
   对于其中照片、信件等资料,由于涉及个人信息,不应作为遗产,因此,给不给家属都不违法。所以,有些运营商为避免日后引发其他纠纷,或者出于保护使用者个人隐私的考虑,也就不愿意退给家属。
总结:网络是信息时代发展和数字技术运用的产物,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财产并无专门规定。一般认为,网络财产包括网上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我国起诉离婚诉讼状在哪写
      不管我国公民是需要通过法院解决自己和被告的什么纠纷,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是属于公民自诉案件的话,都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具体的诉讼状,法院才会结合诉讼状和其他的相关材料,作出是否......


·绑架罪共犯的推出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共犯的推出标准是什么?一、绑架罪共犯的推出标准是什么绑架罪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


·怎么合法利用讨债公司讨债?
      怎么合法利用讨债公司讨债?生活中,不管债权人如何向债务人追债,债务人就是不还钱的情况有不少。一些没辙的债权人就会想找讨债公司帮忙讨债。不过,讨债公司的存在大多数是不合法的,那么债权......


·雇员重大过错责任划分主要参考哪些因素?
      雇员重大过错责任划分主要参考哪些因素?雇员重大过错责任划分主要参考的因素是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


·农村土地使用物基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使用物基变更程序是怎样的?在农村,当土地使用物基发生变更时,为了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双方是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的。很多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对此,我......


·如果在淘宝买钢珠犯法?
      如果在淘宝买钢珠犯法?1、可以肯定地说,在淘宝店单纯购买钢珠是不违法的,但如果连同钢珠枪等一齐购买,则涉嫌违法,轻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携带也违法,依法也要给予治安......


网络财产经认定可做遗产继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