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相信您都知道,在对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认定是很重要的,只有经过严格的认定,才能知道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实践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又有具体的方式,那到底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式是什么呢?请跟随老师V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
  
  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
  
  2、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二)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 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简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一)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上述就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式的讲解,实践中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处罚,其中要是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对方重伤的话,那么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
  
  
总结:相信您都知道,在对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认定是很重要的,只有经过严格的认定,才能知道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实践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又有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赠与合同撤销权时效的介绍
      赠与合同撤销权时效的介绍一、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1)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时效: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院不保护。(2)公司法关于股东......


·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是指什么
      相信很多人在电视上法制频道或者网络上都听说过“司法鉴定”这一概念,想必您对于司法鉴定不会很陌生。其实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发挥了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司法鉴定是专业司法鉴定人员对于......


·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实践中,申请注册不一样类型的公司,法律要求的条件也不一样。而当事人要想顺利的完成公司注册,那么就需要事项了解清楚公司注册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先审查一下自己是否......


·实体店买到假口罩怎么投诉?
      实体店买到假口罩怎么投诉?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处理,这个属于欺诈可以走民事诉讼,当然如果认为量大或者存在其他情况,涉嫌犯罪,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可以报警。根据《价格违法行......


·驾驶人开车上路总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出现人伤交通事故,有
      驾驶人开车上路总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出现人伤交通事故,有些时候是驾驶人自己不小心、有时候是行人或机动车违规通行,但无论责任怎样划分,如果驾驶人处理不当,有可能自己的机动车被扣住......


·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配合,检察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进行审查起诉,对于有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授权其它机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书是......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