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
  
  一、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对于侵犯姓名权问题,第一要注意哪些行为才能构成侵犯,第二则要注意赔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最好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他们会帮您收集证据,以便在您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赔偿。而要是还不清楚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一、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补发商标续展证明需要多久
      补发商标续展证明需要多久一、补发商标续展证明需要多久补发商标续展证明需要十二个月,当商标续展申请通过之后,续展的有效期会从上一届有效期满当天开始计算,而商标的续展可以通过个人办......


·根据相关的规定醉驾的口供会落实吗?
      根据相关的规定醉驾的口供会落实吗?证人证言只能作为佐证使用,不能作为醉驾、酒驾或虽然饮酒驾驶但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是否醉驾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是血醇检验报告,每100毫升血液......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多久批捕?
      一、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多久批捕?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


·一、醉驾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有案底吗?
      一、醉驾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有案底吗?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


·交通骨折误工天数计算到什么时候
      交通骨折误工天数计算到什么时候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法院的细化标准中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