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社保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一、社保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二、一般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三、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上限和下限是多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暂以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2014年度申报缴费基数。
  
  在上文中,我们为您整理了社保基金的来源是什么,综上可知,社保基金一共有四种来源,分别是劳动者交纳的保费,用人单位交纳的保费,政府的社保补贴以及社会捐赠四种形式,社保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于社保基金有一定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总结:一、社保基金的来源是什么?(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


·获刑3年缓刑两年啥意思?
      获刑3年缓刑两年啥意思?1、法院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因为考验期要大于徒刑。如判决有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2、判决有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意思就是法院先宣告被告人有罪,但有条件的暂时......


·一、婚内男方出轨还要离婚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一、婚内男方出轨还要离婚是否可以索要赔偿?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


·岳麓区农民征地补偿款是多少?
      岳麓区农民征地补偿款是多少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


·死因不明司法鉴定结论下的责任承担是什么样的?
      大部分人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表示肯定,而且觉得司法鉴定总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其实在司法鉴定的结论中也可能会出现死因不明的情况的。这时候很多人就不知道对于该种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应......


·房屋属于比较重要的不动产,在进行二手房产交易的时候,除了当事
      房屋属于比较重要的不动产,在进行二手房产交易的时候,除了当事人之间要办理交易手续外,最重要的不能忘了进行房产的过户,否则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那要是进行二手房买卖没过户有哪些风险......


社保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