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判定条件和量刑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定罪条件
  
  (一)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奸淫幼女罪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
  
  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
  
  (三)规定了对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
  
  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遇到这样的事情,受害人应尽自己努力将嫌疑人绳之以法,以断绝再次伤害的可能。现在这样的事越来越多与当事人因为怕影响自己声誉,而不进行举报使行为人越来越猖狂。如果您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还有疑问,可以向进行咨询。
  
  
  
  
  
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判定条件和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单位合同工加班费也有吗?
      单位合同工加班费也有吗?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


·对于欠钱没条不还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对于欠钱没条不还怎么办可以起诉吗?一、对于欠钱没条不还怎么办可以起诉吗?对于欠钱没条不还的也是可以起诉解决的;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


·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是多长?
      医疗事故鉴定时限是多长?生病与救治是很正常的关系。但是,有时候救治过程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维护与保障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就必须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以便及时进......


·在我国婚姻法小孩抚养费吗
      当代人的婚姻观念还是比较先进的,有的时候即使有孩子,也不会说像过去一样为了孩子赔上自己的幸福但是也不能离婚。其实现在我们实际上来说,这种情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的,如......


·一、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1、理论上是不可以的,需要提前三天递交辞职报告,做好交接手续。2、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辞职,超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信。职工如果不提......


·新婚姻法再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一、民法典再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进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量刑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