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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我们往往需要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理赔的纠纷之后,人身保险合同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的主体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保险人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主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在一份标准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主体包括了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三个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我们需要对他们的身份分别进行定位,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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