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这份施行细则是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1、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2、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3、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4、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2)、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3)、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6、房产税纳税期限:
  
  (1)、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7、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8、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房产税几乎每年都会进行着小幅的改动,所以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了解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也就对国家给予我们的优惠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相信在购房时也就会更加理智的去选择。
  
  
总结: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这份施行细则是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1、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老公去世房子的继承人有哪些
      老公去世房子的继承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判刑
      虽然社会在发展,思想在进步。但是,在偏远山区还存在拐卖人口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呈上升趋势。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别人家庭破碎,妻离子散。其恶劣影响也是不......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合同签署后,针对一方提出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合同当事人维权很有......


·二手房买卖中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定金纠纷怎么处理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1、付了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关节骨折工伤鉴定能定几级伤残
      关节骨折工伤鉴定能定几级伤残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看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伤残的部位等等方面,一般属于十级或者九级。工伤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


湖南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