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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确定伤残标准,解决赔偿问题,往往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人身伤残鉴定。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话就要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内容处理赔偿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会对司法鉴定结论表示不服,那么不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包括哪些?我们通过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您介绍下。
  
  一、不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1、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伤残鉴定是有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下申请鉴定的,都会同意重新鉴定。2、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对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3、向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局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结论有违规违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进行投诉。
  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都有什么?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 “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结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意见,并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性。当事人认为其鉴定过程违规、适用标准错误的话,可以提出不服,不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和向司法机关投诉等。申请重新司法鉴定要写一份申请书,这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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