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

  有些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但有些夫妻却因为离婚问题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夫妻离婚时有不同的表现,是因为他们通过不一样的途径离婚,选择的是不同的离婚方式。那么,夫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法律规定其中一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依法办理离婚登记,还涉及离婚协议书的签署;诉讼离婚更是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不管您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谨慎行事。而具体夫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则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是怎样的。
  
  
  
总结:有些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但有些夫妻却因为离婚问题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夫妻离婚时有不同的表现,是因为他们通过不一样的途径离婚,选择的是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怎样的
      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怎样的一、什么是法人独资企业呢?1、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诉讼中标的额确定办法是什么?
      诉讼中标的额确定办法是什么?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一、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


·行政处罚结案条件是什么?
      ?在平时的生活中没有处理好与行政方面的关系就可能触及法律而收到行政处罚,但是每次的处罚都需要机关及时监督执行以免造成案件积压难以解决的情况,所以这就要求处罚机关对于案件的结束要有统一......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夫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