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

  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
  
  为了寻求发展,在个人资金足够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出资建厂,厂房也不仅限于生产,还可以从事办公等事物。整个社会在发展进步中,需要对一些可能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的厂房进行拆除,那么我们不经要问,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在本文中为你做详细的介绍。
  
  一、个体厂房拆迁该如何赔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厂房拆迁该补偿有哪些项目?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以上是我们为你做的介绍,关于“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我们为你总结至此,就目前来看,我国对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补偿金,一种是回迁。但是由于个人厂房的类型比较特殊,对它的拆迁只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不存在房屋回迁的解决办法。因拆迁厂房而产生的损失由政府承担,比如设备搬迁的安装费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等。
  
  
总结: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为了寻求发展,在个人资金足够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出资建厂,厂房也不仅限于生产,还可以从事办公等事物。整个社会在发展进...#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


·哪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哪些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一)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专用道路,农村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的道路上发生的。(二)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


·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是哪个部门
      很多的城市产业项目和重大的民生项目相继投入开始使用,在城市框架不断壮大的同时都是源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民众虽然对征地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征地补偿费,但有些人到现在都不知道征地补偿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期限?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期限?交通事故赔偿是有期限的,这些期限是依照案件可以进行起诉的时间来计算的,因为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3年内向......


·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由房屋产权......


·提起民事诉讼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提起民事诉讼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个人工厂厂房拆迁如何赔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