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撤销权级别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撤销权级别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构成要素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四、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是何地法院?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到撤销权级别管辖,其实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合同撤销成立的时候,才是无效合同。
  
  
  
总结:撤销权级别管辖的法院是哪个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怎么拿交强险赔偿的一万元?
      现在,我们所有的车辆必须购置交强险,这个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司机和被损害人的利益。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能碰到,驾驶员撞人后,被撞人拿不到赔偿金的问题,导致难以就医。怎么拿交强险赔......


·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什么?
      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什么?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


·刑事案件上审查起诉谁负责
      一,刑事案件上审查起诉谁负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人会发生岗位的调动,岗位调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人会发生岗位的调动,岗位调动一般会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性的一种是被动性的发起的工作岗位调动。如果是自愿的那么个人要与公司协商好,如果是被动性非自愿的......


·招标关于注册资本限制是否合法?
      招标关于注册资本限制是否合法?对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显失公允,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汽车金融贷款利息多少
      汽车金融贷款利息多少才算正常一般申请汽车金融贷款,汽车金融贷款的贷款利率,会在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高一些,除了会产生贷款利率外,一般还会有手续费等费用的产生,您在汽车金融贷款前......


撤销权级别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