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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默示

  撤销权的行使默示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主动保护债权者的权益,所以由受害者行使。
  撤销权的形成要件有一条: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既然债务人主观恶意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行为,所以不能由债务人申请行使撤销权。
   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积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3)《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消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1)《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2)《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无权处分撤销权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通过上文的详细解答,我们了解了什么是撤销权的行使默示。我们知道了撤销权是指在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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