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每个人的生命均是平等的,且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所以通常提起杀人犯,您都觉得深恶痛绝,甚至觉得他们都罪该万死,但是法律上对于杀人罪的具体规定其实还区分了多种情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具体规定
  1、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4、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6、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或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虐待致人死亡的及聚众性犯罪致人死亡的等情形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虽然都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因为具体情节的差异,最终的处罚结果就差异巨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刑法罪名的规定,欢迎登陆.
  
  
  
总结:每个人的生命均是平等的,且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所以通常提起杀人犯,您都觉得深恶痛绝,甚至觉得他们都罪该万死,但是法律上对于杀人罪的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在农村离婚几年才能享受拆迁补偿费
      在农村离婚几年才能享受拆迁补偿费?一般只要离婚并且把户口也迁出去的情况下就不能享受拆迁补偿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


·分期车抵押了算诈骗吗
      不算,但是有一定限制。分期付款车辆在售出时就已经存在了一个抵押权,银行或车贷公司因为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如果消费者不还贷款,就可以将车收回。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是什么?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是什么?律师见证赠与合同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是怎样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


·法院拒执罪流程是怎样的?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现实生活中,有的老赖不仅赖账,而且在被法院判决后还拒绝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损害,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用拒执罪这个罪名立案。那么,法院......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