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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例如房产之类的不同产的买卖交易愈加频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例如房产之类的不同产的买卖交易愈加频繁,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动产的发票及相应的税额问题。依法缴纳税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买卖过程中必须出具相应的发票和税额。但是,国家也规定了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个人是不需要出具不动产发票税的,接下来就让我们给您介绍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对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第二类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在对待不动产发票税的时候,一定要提前熟悉相关规定,不同情况依法区别对待,依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依法办事。遇到有疑惑的地方,及时咨询相关人员,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违反相关规定的事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对待。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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