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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规定就决定了二者的内容也是相异的,因此您在行使撤销权时要归类清楚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二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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