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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什么?一、概念介绍
  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由此可见,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二、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因此,在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释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从那以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综上所述,由于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有着两种诉。所以代位权诉讼案由比较难以确定。以前根据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进行分别对待,但是现在已经将代位权诉讼的案由确定为了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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