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数额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理解,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还清,亦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解释》第九条已经突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而且,如果按《解释》的规定认定数额将会放纵很多诈骗行为,导致罪刑失衡,违反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
理由如下:
1、从犯罪客体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移动公司对价值41058.3元财物的所有权。如果将“心机”预存款和卡号费从中扣除,就意味着被告人侵犯的仅仅是移动公司对价值25523.3元财物的所有权,这显然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利于打击犯罪。
2、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就是要骗得移动公司41058.3元的财物,而绝非是所得利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差价。被告人向移动公司交付的15535元款项,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对受骗人而言,并非都有用。如果计算诈骗数额时减去“犯罪成本”的话,那么是否意味着在财产型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作案购买的各种犯罪工具而产生的花费,均可作为“犯罪成本”予以扣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被告人从伪造客户信息,冒用用户的名义与某分公司签订合同,直至骗取到某分公司数额较大的手机款及酬金,其整个诈骗过程已经实施完毕,在犯罪既遂的形态下,行为人已经取得对移动公司价值41058.3元财物的实际控制。此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唯有认定行为人实际所得的41058.3元财物为诈骗数额,才能真正反映行为人犯罪的本质 。
3、从司法解释对诈骗数额做出的界定来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犯罪实际所得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诈骗数额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这一观点的。此外,如果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角度认定犯罪数额,则无法解释在犯罪预备和未遂形态下的诈骗数额问题。
总结: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理解,行为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目前我国房产经济迅速发展,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买房以后面临的也
目前我国房产经济迅速发展,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买房以后面临的也就是装修的问题。那么关于装修首要的就是装修工程质保金比例问题。关于质保金,有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两种不同含义。两者虽然......
·涉外婚姻不到婚龄是否承认?
涉外婚姻不到婚龄是否承认?涉外婚姻是可以承认的,只要该婚姻合法有效就可以。具体认定情况有: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
·公司不动产过户给企业股东税金包括哪些?
公司不动产过户给企业股东税金包括哪些?一、公司不动产过户给企业股东税金包括哪些?《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
·企业并购要点有哪些
企业并购要点有哪些一、其实企业并购/收购,就其战略目的来说,不过为三:1、做强。企业竞争是一种综合势力的竞争,尤其是在现在的资本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强大是继续走远的一个标准,通过强......
·派出所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什么?
派出所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什么警察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这里要强调一下,警察传唤,必须去。面对治安传唤,如果不去,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
·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的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的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在法治社会中,除了做到有法可依外,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往往都是在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才得以扭转局面。但是这种情况,在......
诈骗数额是否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